调剂外汇是在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外商投资企业及有关单位相互之间调剂的外汇调剂价格由调剂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按照国家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合营企业按调剂价卖出外币,对于因调剂价高于外币帐面汇率而发生的折合人民币差额,应当列为当期汇兑收益
调剂外汇的范围是:
①各项留成外汇;
②外商投资企业所拥有的外汇;
③华侨、港澳合同胞捐赠的外汇;
④居民个人持有的外钞和外汇存款;
⑤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